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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效果  强化监督——由一起批捕案件开展的释理说法活动
2019-04-22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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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2

注重效果  强化监督

——由一起批捕案件开展的释理说法活动

 

2019年4月18日,我院侦监科办案人员,结合正在办理的孙某涉嫌盗窃一案,就近三年以来银川铁路公安处在侦查、取证、文书制作等刑事侦查活动当中存在的典型问题及如何规范侦查行为,到银川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开展了一次微型讲课活动,并且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报捕的孙某盗窃案中存在的一起侦查活动轻微违法行为公开进行了口头纠正违法。

2019年4月12日,银川铁路公安处向我院报捕了孙某涉嫌盗窃一案,在批捕审查过程中,承办人发现虽然本案的现有证据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孙某实施了盗窃犯罪,犯罪嫌疑人孙某的行为也符合批准逮捕的条件,但是在本案的办理当中侦查人员不仅存在着侦查活动违法行为,而且在案卷当中也存在着诸多证据瑕疵、文书制作不规范、侦查活动不规范等问题,有些问题甚至是检察人员在近几年的办案中不断监督纠正规范但依然时有发生的问题。针对侦查活动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案件承办人认为不能一捕了之、一纠了之,而应该充分发挥检察人员的监督职能和引导作用,改变工作方式,不拘泥于文来文往,延伸运用《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以本案为契机释法说理,使侦查案件质量得以进一步提高,这一想法得到了主管领导的支持。承办人主动联系银川铁路公安处,要求召集办案部门的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会议,以案件微讲堂的形式将案件当中存在的问题摆上桌面,逐一指正。

银川铁路公安处对我们提议给予了大力支持与配合,主管副处长亲自召集孙某盗窃案的主管领导及承办人以及法监支队、刑警支队、乘警支队等办案部门在家的领导和侦查人员参会。

会上,检察人员就孙某盗窃案中现有的证据及事实进行了案件分析,说明了本案应当批准逮捕的理由,重点对案件当中存在的3个方面20个问题逐一进行了讲解,并对本案下一步侦查工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提出了建议。结合近三年来办理的案件,就侦查工作中存在的固定证据不及时、证据的针对性欠缺、证据不全面而造成贻误战机、使案件认定困难等典型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承办人分析后认为,在报捕阶段对案件的证据要求不像起诉案件对证据的要求高,但决不是对证据质量要求不高,严格依法办案,不断规范执法行为是我们在办案工作当中必须遵循的原则。公安人员在侦查工作中要适应法庭审判对证据的要求,并以此为标准,不断规范侦查取证行为。在会议中,就孙某盗窃案中公安机关未向犯罪嫌疑人告知鉴定意见的行为,严肃指出已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口头纠正,要求加以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回复我院。

银川铁路公安处主管副处长、到会的支队领导均表示,因为一起批捕案件,检察机关主动上门送法送规是对正处于侦查人员新老交替状况下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促进和帮助,是一场及时雨,是一堂生动的法制课。检察人员监督得很到位,有助于今后侦查案件质量的提升。检察机关严格细致的工作作风值得我们学习。对检察院提出的案件当中存在的问题我们照单全收,逐条改正,对检察院提出的纠正违法意见全部接受,严肃整改。会后,有关办案部门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主动与检察人员进行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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